为进一步建立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近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以下简称《督促办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
《督促办法》共19条,明确了督促主体,确立了督促内容和督促流程,规定了对存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不得力、监管存在短板漏洞,辖区内可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或行业“潜规则”等6种情形的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提醒和督促。
《约谈办法》共16条,分别明确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市级食安办及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约谈情形,包括未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工作责任、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风险隐患造成不良影响等21种情形。同时,《约谈办法》还规定了约谈启动、约谈准备、约谈程序和整改要求。
两个文件还明确提出,督促落实情况和约谈整改将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以此来进一步推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