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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离婚率普遍上升,夫妻双方维权的法律意识也在普遍提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咨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书写的某种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某些协议有效,某些协议就是无效的,下面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几种常见的协议的效力。

    一、协议

    一般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夫妻一方给另一方打个借条,当双方离婚时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就会以借条为证据要求另一方履行偿还的义务,这种协议是否属于《婚姻法》*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呢?这种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仅从字面上看,则不能直接得出该协议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结论,如果从法理上推断,该协议的内容就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情况,因此,为了避免**实践中的误解,则《婚姻法解释三》*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的规定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这种夫妻间约定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过错补偿协议

    现在夫妻中有很多一方存在有婚外情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此,有些夫妻一方为了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求另一方给自己写一份保,要求如果有出轨行为,则在离婚时要补偿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那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此规定来看,该协议正是该条款的体现,无过错方当然有权利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因此,该协议有效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协议同样给权利人附加了一种义务,也就是举证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则该协议显然就失去了受保护的法律基础。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赔偿的法定情形,但如果约定了有婚外情等行为的,则不在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中,所以在**实践中只是考虑对方有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的义务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过错程度相对来讲要比*四十六条的过错程度要小,因此会根据双方实际共同财产情况确定由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如果双方约定的协议明显与实际不符的话就不会得到全部支持的。

    三、离婚补偿协议

    有的夫妻在结婚或者婚后双方感情很好的情况下,为了维持这种夫妻关系的存续,往往女方会要求男方给自己写份保,要求如果男方与女方离婚,那么男方就需要支付给女方一定的金钱。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根据《婚姻法》*三条和*五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绝#对禁止他人干涉婚姻自由,因此结婚是自由的,同样离婚也是自由的,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也要遵循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这种离婚补偿协议很明显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约定的协议多种多样,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遇到此类问题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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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合同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订立合同的原则来分析审查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串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法的局限性的根本性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同法》*三条平等原则、*四条自愿原则、*五条的公平原则、*六条的诚信原则、*七条的合法原则、*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同。这些基本原则是审查合同时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规定原则。对于涉外合同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结等原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从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审查合同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审查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作为公民特殊形态而纳入到自然人中。但个体工商户具有依法登记核准的字号,并以该字号对外交往,宜可归到其他组织中较为妥当。故本文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进行分析。

    在审查合同时,自然人做为合同主体的,就要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适当。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民法通则》*九至十三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合同法》*九条和*四十七条又近一步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除了审查他们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审查他或他们是否具备农村承包经营的能力和合伙人的资格。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要根据其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法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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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遭遇叉路口,判决必须明方向

    法院裁判是人们行为的指路灯。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广,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那些与民众朴素正义观相差甚远,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的诉求,自然不会得到法院裁判的认可。

    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这几年,经常有出轨的人将财产赠予*三者,后因财产返还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的案例发生,引发热议。有人认为既然是赠予就该得到保护,有人以青春损失费为由请求法律保护。其实这些观点,都忘记了一个较根本的基础:婚外情,既与公序良俗相悖,较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以婚外情存续为目的赠予自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情感纠纷引起的争纷中,法律的界定和主流**观的约束必然一脉相承。

    法律不会支持无视合同约定和制度规定的霸王假。规则只会保护遵守规则的人,违反规则的人必然会自食其果。张某因不按公司请假制度请“霸王假”13次被解聘,后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法院判决驳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受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调整。尊重规则才能享有权利,无视规则必然赖不上遵守约定的一方。

    虽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流**观,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前提。

    道德可能模糊,法律不能模糊。虽然败诉的原因很多,但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诉请,必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个案推进法治进步。**裁判是实现法的作用的重要载体,是将应然的法律转为实然权利义务的直接手段。越来越多的法官,将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朴素正义观,融入对复杂纠纷权利义务的**判断,让民事纠纷的处理,较加符合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盼,值得肯定和点赞。

    **裁判作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必然会指引人们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可以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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